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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產地
大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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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台鐵提出的調漲票價案是以 10 年前未實施的票價調漲案為基礎,預計漲幅達 7.5 %,不過為了減低漲價對通勤族帶來的衝擊,台鐵也研擬擴大對通勤族的優惠,30日定期票折扣從 8.5 折降到 5.7 折, 60 日定期票從 8 折降至 5.5 折,並同時推出 5.3 折的「學生實名制定期票」。
交通部表示,票價調漲還要再邀專家學者深入檢討。不過根據台鐵初步預估, 70 公里以內區間車、莒光號、復興號比照捷運採區段票價,起碼里程訂為 5 公里票價新台幣 20 元,之後每 4 公里增加 5 元;如超過 70 公里,區間車和復興號每公里 1.57 元、莒光號每公里 1.75 元。而自強號部分,起碼里程為 20 公里收 45 元,超過 20 公里部分不變,每公里 2.27 元。
依台鐵提出的初步計畫來看,受較大影響的為短程區間路段,長程路段影響較小,如台北至板橋區間車從15元漲至25元台北到花蓮票價不變,台北到台東自強號僅從 783 元漲到 785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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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模林若亞補稅案聲請釋憲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日作出解釋,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。
這起案件源於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,認為2005年的收入30萬元都花在治裝費上,等於自己沒有賺到錢,因此以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申報無須繳稅,但被國稅局認為,林若亞的所得為薪資所得,非執行業務所得,不得列舉扣除。
林若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,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相關條文有爭議,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。司法官大法官8日舉行第1453次會議,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,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。
解釋文意旨指出,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,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,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,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,減除必要費用。然而,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,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。
依此解釋,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,只能扣除新台幣12萬8000元的法定扣除額,倘若未來修法成功,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,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,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,扣除必要費用。
此外,名模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,被國稅局追討684萬餘元稅額、罰鍰135萬餘元,事後林志玲主張薪資是個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應扣除45%的成本費用並打官司,但最後敗訴定讞,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,未獲大法官受理。如今,林若亞釋憲成功,等於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,之後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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